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1.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2.反诉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民事反诉状.就是对于反诉所提交的书面材料。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民事反诉状--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本诉被告。也就是你或你单位):X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X单位职工,住北京市XX区XX街XX号,电话: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也就是对方):北京XXXX珠宝城,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街XX号,工商注册号: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XXXX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诉反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 诉 请 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一个半月的场地租金8595元;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合同押金XXX元;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柜台装修损失9375元;
4、同意解除场地租赁合同,驳回被反诉人在本诉中的其它诉讼请求;
5、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 实 和 理 由
反诉人租赁被反诉人位于北京市XXX区XX大街XX号一楼第XX号摊位,用于经营贵重金属及其镶嵌品,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提供给反诉人使用面积为15.7平米,同时被反诉人在合同签订前的招商引资宣传中承诺珠宝城一层经营贵重金属及其镶嵌饰品,二楼经营珠宝手饰,翡翠、玉石等。XX年XX月被反诉人擅自改建反诉人的租赁柜台,将其柜台使用面积由原来的15.7平米减少到12.64平米。为此事反诉人多次与被反诉人协商,要求减少租金,对方均置之不理。另外珠宝城的一楼很多商户自始经营翡翠、宝石等违反了被反诉人招商时关于一层只经营贵重金属及其镶嵌品的承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经营效益,使反诉人丧失了订立合同的基础,无法继续经营。在与被反诉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反诉人于XX年XX月XX日撤出柜台。
由于被反诉人违约,反诉人实际承租期限为四个半月,而反诉人已交付半年的租金,故请求反还一个半月的租金XXX元;合同抵押金XXX元,也应如数退还;柜台装修费XXX元,因反诉人实际租赁期为4个半月,按租赁期一年分摊,被反诉人应赔偿反诉人装修损失XX元。被反诉人在本诉中的其它诉讼请求无实事和法律依据,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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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及反诉状
答辩及反诉人:胡X x,女51岁,汉族,临时工,xx省xx县人,住xx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xx县法律顾问处律师xx
原告xx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xxxx年x月xx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业货车装却毛竹、竹片等土产品。19x x年x月x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 27元。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别X)元作为我的欠款而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3.护理工资112 元(每天1人,护理56 k,日工资2元);
4.医疗期及出院后休养期共8个月的工资4即元(每月60)
以上四项,共计1343:54元。另加我负伤前结存未领而由原告非法扣压的工资47.92元,总计1391.46元。原告除已预借给我的医药费800元外.还应偿付我591 .46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及反诉人:胡X X
一九X X年X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