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具体的条文规定是没有的,要看解释本身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这就意味着证据规则不具有溯及力;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发生在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解释实行之后进行诉讼的,就适用解释的规定,因此该解释是具有溯及力的。
司法解释一般不具有溯及既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不用再说了吧。
司法解释不存在这种问题
因为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条文的文理.论理做出解释
这就意味着法律条文原义如此,这跟法律颁布以前和以后是没有关系的
所以
司法解释当然对解释之前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力,主要是看他解释的法律条文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上学的时候老师是这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