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就不能算工伤。因为工伤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已经退休人员就不是劳动关系,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2、她是在工作时间干了和工作无关的事情,但是毕竟是劳动时间内发生的伤害,应当给以赔偿,赔偿按照民事关系赔偿,一般为治疗法、误工费、交通费,实报实销,以发票为准。
3、如果违法劳动纪律,可以扣工资,一次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
第一,关于工伤,如果雇佣女司机已退休或已领退休金,那么就和单位就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当然不是工伤。如果是没在社保领退休金的,那么,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劳动仲裁和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有的认为不成立(原因是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关于“在工作时间干了和工作无关的事情”还不够有说服力,是否有证据证明她受伤就是与工作无关。当然,如果她本人说可是自己采集树叶受伤,那么当然与工伤无关,与单位无关,是个人意外受伤,按无主体责任走“医药保险”即可,单位无需支付医药费,只是要请假等。
第三,关于“赔偿”,就你反映内容看,应该不是工伤,应该只的受伤期间的工资支付。当然,如果工伤构成,或者劳动关系成立、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不构成工伤,应该是十级,除医药费支付外,还有差不多四、五万的赔偿,具体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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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