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只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这么一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这里明确说明了调整的理由就两点“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就不用考虑了。)一般地区都还没有设立换房的制度,别说是换房大厅这样固定的场所了。还有一种调换房一般称为调整,也就是人员的增减导致人口户型不匹配的,一般可以直接和物业部门申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