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2)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9)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10)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