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2.一般情况需提供: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包括(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测绘报告等;(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5)不动产分割登记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申请人自已提供。)
4.一般情况需提供:询问笔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