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宅基地问题,首先请你核实1972年时大队证明的有效期,尤其是使用权转让条款,确定这三分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在当时已经让渡给大队以及现在的村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72年时,中国农村还实行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管理制度,1963年三月中央又在《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对社员宅基地进行了规定,“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所以当时大队的做法也是在政策范围内的。当时大队是否给了你一定的补偿?如果已经是永久转让,那要回宅基地的希望并不大。宅基地并不是私有财产。你可以争取获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和树木等附着物,但必须证明那些是在1972年或之前就存在的。
当然就现实情况来说,村委会并不可以在不经过村民会议表决的情况下就出卖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你可以动员相当数量的村民联名提议召集村民会议,讨论村委会卖地问题,借此机会将你的问题提出,寻求一个最佳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