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将体罚作为对犯罪分子的附加刑合理吗?

2025-04-05 19: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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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将来,将体罚作为对犯罪分子的附加刑合理的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成年人(如父母或教师)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回答2:

很和理!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给我aaaa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回答3: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