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有列出的添加剂才叫食品添加剂,其按规定及限量正常使用是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已经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而属于非食品原料的违法添加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是需要判刑的。
这个问法其实是不对的,必然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肯定不会被列为食品添加剂。我国食品添加剂大概2000多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是可以全部查询到的。
该标准对所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如果你指的是超量或者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话,按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如果你指的是添加非食品原料和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按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不一定会判刑,但是造成了严重后果,违反了刑法,构成犯罪了,就会被判刑的。
恩,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