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所有权。绝对地租是农产品价值扣除生产成本和平均利润以后的余额,是高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它来自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过,超过平均利润的这个余额,同形成级差地租的那个余额不同,它并不产生于生产价格之内,即不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表现为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因此,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由绝对地租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昂贵,不仅使广大劳动人民生活状况恶化,而且也使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提高,使资本家必须垫支更多的可变资本,从而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正是因为如此,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才主张实行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化,以消除绝对地租。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且越来越多的资本家也已成为土地私有者,所以,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始终没有成为现实。
(1)绝对地租的产生原因。
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垄断本身。马克思对绝对地租的研究,以劣等地为出发点。在研究级差地租时,假定劣等土地只提供平均利润,而不提供任何地租。这个假定等于说,土地所有权在劣等地上并不存在。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垄断,包括劣等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都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既然劣等地也要交纳地租,那么,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能由它的生产价格来调节,而应该在生产价格以上再加上一个可以用来交纳地租的余额。也就是说,经营劣等地不仅要提供平均利润,而且要在平均利润以上提供一个超额利润,以便转化为地租。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引起农产品市场价格上涨到生产价格以上的原因,也是要在平均利润以上提供超额利润的原因。所以,马克思讲:“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5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把这种包括劣等地在内的全部土地都绝对地要交纳的地租叫作绝对地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土地所有权在地租形成上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存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各部门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等形成的特殊利润率,都要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不管各部门产品的价值如何,大家都按生产价格出卖,从而只能获得平均利润,某些部门的超额利润并不能长期稳定存在。但在农业部门,由于基本生产条件的土地的有限性,形成土地的私有权的垄断,阻碍了竞争,排斥资本自由流入,遂使农业部门的利润不参加社会上利润率的平均化,并使有可能产生的超额利润长期稳定地保留在农业中而转化为地租。但是,土地所有权垄断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级差地租场合,土地所有权的作用仅在于把由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或者说仅在于把农产品价格中并不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就已经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形式。在绝对地租场合,如前所说,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引起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也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所构成的超额利润本身产生的原因,从而也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