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去地税局开租房的发票能开专用发吗

2025-04-09 05: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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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取得私房出租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 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
(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