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抄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袭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百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度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书记员的工作内容: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问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答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