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7月15日电 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大量拆迁现有棚户区的房屋。许多市民非常关注无照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对此,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原则。
2001年5月23日市政府5号令实施前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以当年建筑房屋所购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标准,没有发票或收据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一是与有照主房一体超出房照面积部分(不包括后建部分),按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二是独立住人房屋(独立户口、独门独院),按照与其结构、成新相同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作价的60%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租赁安置);三是持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准建手续,但没有房屋产权证照的,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产权证照后,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