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
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
10
千伏
5
米
35
—
110
千伏
10
米
154
—
330
千伏
15
米
500
千伏
20
米
在厂矿、
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
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
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
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
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
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
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
距建筑物的水
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
米
1-10
千伏
1.5
米
35
千伏
3.0
米
66-110
千伏
4.0
米
154-220
千伏
5.0
米
330
千伏
6.0
米
500
千伏
8.5
米
目前,我国推荐采用的电磁辐射标准是国外上世纪
90
年代的标准,远远低于当今发达国
家对电磁辐射的规定。
输电线路和居民房屋距离也有明确规定。
110
千伏导线与建筑物之间
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5
米;
220
千伏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6
米;
500
千伏导线
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9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