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湖边闵想制作)
2007年浙江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39元,年平均工资为22070元。
职工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1839元/月=1103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为a、配偶月40%×职工工资;b、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1839元=11034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一级为24个月职工工资;b、二级为22个月职工工资;c、三级为20个月职工工资;d、四级为18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a、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b、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c、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d、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1839元×50%=919.5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1839元×40%=735.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元×30%=515.7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五级为16个月职工工资;b、六级为14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a、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b、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1839元×50%=919.5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1839元×40%=735.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元×30%=515.7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五级为30个月×1676元/月=50280元;b、六级为25个月×1676元/月=4190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五级为30个月×1676元/月=50280元;b、六级为25个月×1676元/月=4190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七级为12个月职工工资;b、八级为10个月职工工资;c、九级为8个月职工工资;d、十级为6个月职工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1839元/月=18390元;b、八级为7个月×1839元/月=12873元;c、九级为4个月×1839元/月=7356元;d、十级为2个月×1839元/月=3678元;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1839元/月=18390元;b、八级为7个月×1839元/月=12873元;c、九级为4个月×1839元/月=7356元;d、十级为2个月×1839元/月=3678元;
4、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1839元×50%=919.5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 1839元×40%=735.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1839元×30%=515.7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6、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7、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1、确定的费用是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需不需要支付其母亲、奶姐的抚恤金要看两点:一是家属失去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二是死者生前对该家属是否具有扶养的义务。
3、工伤案件不能要求单位支付人身侵权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 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 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胡律师:
他的母亲可以拿到他工资的30%作为抚恤金,他母亲是单亲并且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话,原则上会多增加10%。
你朋友这个情况其实并不用怕,一般只要单位正规点,有给他买工伤保险,社保基金会按照你列的那个标准赔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8个月本人工资。
就是这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