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怎样办理户口迁移?
户口办理流程 :
第一种:户口迁入
一、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迁或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
1、审核合格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以下简称准迁证),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告之回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审核下列材料
1、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准迁证第三联;
3、入户地户口簿(新立户除外);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四步: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五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二、办理《调动、流动、聘用、招收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 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聘用、招收通知(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籍证明(原件)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三、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转办安置通知书(原件);
3、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原件);
4、投靠亲属安置的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军官转业审批表、结婚证等)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接收单位函(原件);
6、身份证编码及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薄;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薄交申请人。
四、办理《复、退军人安置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民政部门安置通知(原件);
3、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原件);
4、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5、士官因投配偶安置的应出具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迁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薄;迁入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薄交申请人。
五、办理《随军调动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军官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5、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6、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六、办理《无职业人员随军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军官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3、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4、随军家属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七、办理《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城镇居民提供住房证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八、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需提供: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经区(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
(1)《入户申请表》;
(2)区(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安置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
(5)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九、办理《无职业父母投靠子女》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地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为农村地区需提供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十 、办理《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十一、办理《华侨、外国国籍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出具)(原件);
3、公安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外国国籍人员出具)(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十二、办理《台胞、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台胞出具原件);
3、《港澳同胞回乡定居证》(港澳同胞出具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十三、办理《释放、解教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释放、解教证明书(由责任区民警签字)(原件);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十四、办理《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及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属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情况证明;
4、近亲属同意赡养、抚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十五:农村居民迁入
第一步:审核符合(国发[1982]148号)规定:农村地区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回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扶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
第二步:审核下列材料
2、《入户申请表》;
3、迁出地户口簿及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4、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三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二种、出生入户
一、办理《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出生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出生入户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二、办理《计划外出生子女》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开具“计划外生育婴幼儿上户联系单”,将第三联交申请人到计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联交同级计生部门留存。
第三步:满二月或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前台民警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结婚证(已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未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缴纳社会抚养金收据(已接受处罚的出具)。
第四步参照《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工作流程第二、三步。
三、办理《国外出生婴儿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
4、父(母)亲户口簿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5、父(母)亲身份证明(护照或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出生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出生入户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四、办理《收养子女入户》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收养人申请(原件);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至第五步参见办理《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入户》工作流程。
第三种、恢复户口
一、 办理《回国人员恢复户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本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二 、办理《无户人员恢复户口 》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村、社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录入入户人员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四种、前台民警办理县内移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地户口簿及迁移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
3、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4、迁入地址不明确的由派出所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5、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出具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调出移居人员信息,修改街路巷、详址信息,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移居立户打印居民户口簿;移居入户打印入户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五种、农业人口转居民户口
办理《农转居》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通过“本址转类(审核)”项调出人员信息,修改户口类别,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收缴原居民户口簿,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六种、城镇居民转农村居民
第一步:审核符合(川办发[2003]4号)、(攀公治[2005]22号)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或2003年以前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未落在城镇形成农村籍的持证未落户的人员,“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第二步:审核下列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16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标准照片2张。
第二步:审核合格后,原系本所人口通过“本址转类(审核)”项调出人员信息,修改户口类别,扫描16周岁以上人员照片或调取照片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收缴原居民户口簿,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第四步:系持证未落户、回原籍人员参照户口迁入、县内移居办理。
第七种、前台民警办理《迁出户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迁出人员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调出迁出人员信息,录入变动人员变动类别、变动原因、变动范围、变动省县,变动原址信息。
第三步:打印迁移证,收取工本费,将迁移证交申请人。在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印章。
第八种、前台民警办理《注销户口》工作流程
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死亡人员通知书》(或火化证、居委会或村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
3、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办理完结后切角缴销身份证);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调出死亡人员信息,录入变动类别、变动原因,修改户内信息(如: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婚姻状况栏应修改为“丧偶”;户主死亡,应新立户主,修改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切角缴销死者身份证。
第三步:
1、户内信息有变动的,收缴原户口簿,打印变动后的户口簿内页(如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2、户内信息无变动的,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印章,将原户口簿退还申请人。
二、注销入伍人员户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入伍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入伍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二步:调出入伍人员信息,录入变动类别、变动原因、变动范围、变动省县,变动原址信息。
第三步:在居民户口簿入伍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印章,将原户口簿退还申请人。
三、注销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护照(原件或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二步:调出出国人员信息,录入变动类别、变动原因、变动范围、变动省县,变动原址信息。户主出国定居,应新立户主,修改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三步:
1、户内信息有变动的,收缴原户口簿,打印变动后的户口簿内页(如首页、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取工本费,将户口簿交申请人。
2、户内信息无变动的,在居民户口簿出国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印章,将原户口簿退还申请人。
第九种、前台民警办理《变更更正户口主项》工作流程
一、办理《更改姓名》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亲的结婚证和身份证(父母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同意;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由公证机关出具父母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公证书) (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公证机关出具无债务纠纷的事实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公职人员由单位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或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出具证明)。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主项变更申报信息,扫描所有申报材料,打印户口资料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步:领导审批信息入库后,调出被申请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缴销原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打印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
二、办理《更正年龄》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公职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个人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个人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或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出具证明)。
5、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6、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证明(包括原始常表、序码本等)。
第二步:派出所审核合格后,录入主项变更申报信息,扫描所有申报材料,打印户口资料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上报领导审批,经县局审批同意信息入库后,调出被申请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三步:缴销原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打印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
三、办理《更改民族》工作流程
第一步:审核下列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四川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原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主项变更申报信息,扫描所有申报材料,打印户口资料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步:领导审批信息入库后,调出被申请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缴销原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打印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
四、办理《变更性别》工作流程
第一步: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变性手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步:审核合格,录入主项变更申报信息,扫描所有申报材料,打印户口资料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步:领导审批信息入库后,调出被申请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缴销原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打印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
如果想独立户口,先买套房子,办理房产证,这样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