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
(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
(4)其他原因。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