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仅30个小时的一名男婴突然死亡,家属以医务人员不慎将婴儿摔落致其颅内出血为由,将某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开庭审理前,家属向省公证处申请对婴儿遗体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依法分析
证据保全是基于客观上的需要,以便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质要件是已有发生证据灭失的可能或妨碍使用之隐患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件是一般应在诉讼前提出申请。
一般认为,凡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有灭失或难以取得的町能。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如病人身患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有关单位因拆迁需要申办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腐坏、变质,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证据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制成笔录,并将物品进行处理。
除以上客观情况外,还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有可能发生证据被销毁、涂损、掩埋、转移等情况,以致日后诉讼时或查处案件时影响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构对纠纷的正确审理。所以,为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必须对涉及案件事实的现状予以确定,且申请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一些证据本身可能消灭或难以取得。所以,公证机构在办理保全证据过程中应当指导、督促当事人使用法律允许的方式对保全对象进行证据保全。如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经过等,不可能长期而又准确地留存于人们的记忆中,如果不及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用文字记录下来或者录音、摄像,事后就可能遗忘;有的物品、痕迹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如房屋的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序、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等,如果不拍照或绘图并用文字把它们的原始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房屋一旦被拆迁,就无法了解其现状。
本案属于人们生活中极其少见的遗体公证。遗体公证须鉴定的项目较多,比如确定遗体是否为其本人,腐败程度、保管于何处、解剖现场、奇怪特征等等,以作为诉讼、赔偿的法律证据。由于死者丧失生命已属物,“遗体公证”与其他物体公证比较,存在立意不同的区别,“遗体公证”需要看条件,如形状、死亡时间,如何发现尸体等等包含时间、空间等诸要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与其他物体公证相比感官上也不一样,并且“遗体公证”只针对证据保全进行。
技巧提示
以下是证据保全申请书的参考样本。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因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该案
(证据名称)即将灭失(或者是今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情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