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的,我就是退伍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4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里的“待分配的时间”,依照民政部印发的《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第13条的规定,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义务兵工龄计算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年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