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科找到我们,对我们一直进口的“电源滤波器”税号问题提出质疑。本来,对任何商品归类的质疑都是很自然的,海关和纳税人永远在商品归类上出现分歧,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把税号归类这样的技术性问题,算作纳税人违规,我认为完全没有道理。 海关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把商品归入具体的税号,由海关进行审核确定。这样就出现了一个责任认定问题:出现了归类的技术性错误,到底是纳税人的责任,还是海关的责任?为什么要分辨这个呢?海关法又明确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漏征的关税,海关有1年的追索期。但是如果属于纳税人违规造成漏征,海关有3年的追索期。这样就使得归类的错误到底是归责于纳税人“违规”,还是海关的技术判断失误,还是正常的技术纠正(非失误),变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必须要分辨的问题。 另外,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某些海关总署归类公告的要求归类,或者与归类公告持不同的观点,或者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属于“归类公告”所锁定的具体商品,而具体申报中,海关具体官员也没有提出异议,是否是纳税人“违规”?这个似乎也不能一概而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