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应当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法律分析
客运司机是公路客运司机的简称。指以驾驶为职业,以驾驶公交车为生的驾驶员。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国家公路运输管理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申请条件:从事客运作业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不超过60岁;(3) 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4) 通过市道路交通分区管理机构对相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础知识的考核。从事客运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车辆,并经检验合格;(2) 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经营定期线路客运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O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