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
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
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
熟悉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和采
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
50%
,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
总数的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