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15岁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

2025-04-05 13: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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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根据您的表述,未说明15岁是男性还是女性,因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与15岁未成年男性发生关系,若该男性同意,则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与15岁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如果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则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具有性同意的能力,只要与其发生关系,就以强奸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与符合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发生关系,不论该女性是否同意,都会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结合法条可知,与15岁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但如果是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就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如果你与15岁未成年女性发生了关系,且负有照护职责,若该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以前,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因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