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2025-04-06 0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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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回答2: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 符合下列要求: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厂址;

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 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 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 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