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发布)第七条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从企业职工切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可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必强求面面俱到.双方认为应协商约定的事项,可包括劳动分红、职工股的股息红利分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他与职工分配有关系的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