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要求一定要穿。
被告穿自己衣服出庭受审可体现无罪推定精神
根据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在押人员的被服统一由看守所配发。为整齐清洁和便于识别,制造的被服是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记。所以,在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受审,这些统一服装通常都印有看守所的名称,诸如“某看”等字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这个规定就是说被法院判决有罪前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而被推定无罪的意思就是法院判决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未受到指控的人一样,享受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一些权利,诸如人身自由等受到限制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受的权利与正常人无别。
可是,刑事被告人穿着这种倾向标志十分明显的服装出庭受审,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至少人们无法由此产生出一种“无罪”的认识。所以,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这是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当然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