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一、《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不能有空白);
二、锅炉总图(加盖设计审核印章,验原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仅适用于进口锅炉);
四、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锅炉水质指标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供);
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原件1份,登记机构存档用,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八、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锅炉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于移装的旧锅炉,提供原件存档);
十、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锅炉需提供此报告)。
注: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200米以内的的压力管道
但需检验机构与锅炉一同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所
含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