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所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并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所以,外出打工者需要先注意提供劳务输出的公司或企业是否具有以上两种资格,以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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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相关规定:
一、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的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一)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
(二)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外派劳务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抄送本地省级公安机关和外事主管部门。
(三)在下列情况下,外派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1.本《通知》所列的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2.外派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有正在处理或久拖未决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
三、外派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地区外派企业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手续。
(一)外派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3.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4.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5.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二)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审查表》;
2.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
3.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