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保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法院审理同样需要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需要保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机构,亦称统计组织。是指国家设立的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搜集、综合、整理、分析工作的职能机构。统计法规定其结构、地位、职责、权力及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中国设国家统计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兼职的统计员,各部门也设有相应的统计机构。上下级统计机构之间为业务指导关系。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扩展资料:
统计机构的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
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
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
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统计机构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依照《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获得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大量资料,从而知悉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有的属于国家秘密,并且汇总后的综合统计资料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其提供统计资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泄露,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与统计调查对象个人有关的、能够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所有信息,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等等。个人信息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特征和情况,如果泄露为公众所知晓,可能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等法定权利,也可能为他人从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