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 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 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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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此前已因受贿248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其涉案金额中,有约1300万元为其妻子叶晓毛帮助收取。今天上午,叶晓毛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之前其被控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今天检方当庭变更指控,指其涉案罪名为受贿罪。
据悉,她也是“铁道部窝案”中受审的最后一人。上午10时,叶晓毛被法警带进法庭。她原是铁道部行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退休干部,2011年6月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被东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最初,检方对其指控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今天一开庭,公诉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当庭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指控事实不符,因此将罪名变更为受贿罪。
根据检方新的指控意见,叶晓毛于2004年至2011年间,在明知其丈夫苏顺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单位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伙同苏顺虎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叶晓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明知苏顺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
此外,由于叶晓毛的辩护人同时也是苏顺虎的辩护人,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因此需要变更辩护人。鉴于案件临时变更了指控和辩护人,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没有进行实质审理。
2014年10月17日,苏顺虎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03年至2011年,苏顺虎先后利用担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货运营销计划处处长、营运部副主任、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的职务便利。
分别接受山西省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邦才、江西省中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云富、北京市铁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莉的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张邦才、周云富、段莉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00余万元。
在苏顺虎收受的巨额贿赂款项中,很多笔都是通过叶晓毛之手。
参考资料:人民网- 苏顺虎之妻叶晓毛出庭受审 被控罪名当庭变更为受贿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现行法律,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罪名。
存在的风险:原来指控的罪名被被告和辩护人推翻,法院不愿意作出无罪判决,联合公诉机关另行栽赃问罪的可行性很大。
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鄂1126刑初306号,就是这样形成的: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4074元起诉,经过两次庭审被推翻后,再进行一次是我的物件鉴定:改为1456元,再次被庭审否认后,又一次鉴定为810元。
蕲春县人民法院发现问题后,于2017年9月29日,联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自编自演“取保候审”,将非法羁押达90天的被告人从看守所释放。同年10月20日第四次开庭,庭审过程中的证据被告和辩护人当庭予以推翻,法院宣布“庭审结束,另行宣判”。26日通知被告和辩护人去法院,给了一份判决书,以810元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3个月。
被告和辩护人拒绝签字,蕲春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送达判决书。后已过上诉期剥夺被告上诉权,被告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告知:“向原审法院申诉”。11月23日申诉书已经送交蕲春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至今没有回音。被告和辩护人要求依法送达“判决书”,被合议庭以此案所有文书已经存档拒绝。后联系蕲春县人民法院0713--7222271,接电话的说已经向领导反映,再次询问,电话被挂。
现在的地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目无王法。
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围绕所起诉的的罪名进行提起公诉
但是当法院发现罪名有问题时会和检察院商量变更起诉罪名 如果检察院坚持不变更 那么法院会按照他们所认为的事实直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构成的罪名。现在有个争议,很多时候是公诉过程中是由法院直接提出变更罪名。这就涉及到法院是否越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为法院改变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无罪呢也要做有罪判决吗,都是屁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