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实行“网上办理”,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本省外迁入,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实行“网上办理”,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本省外迁入,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网上办理”业务: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
(二)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境或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认为暂不宜办理迁移手续的;
(三)未经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监管对象。
(四)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不宜网上迁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办理落户时,户籍民警应完整准确的登记落户人及所有户内人员的主、副项信息,特别是采集人像照片。户口办结后,户籍民警应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落户人核对签字捺印,并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