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办理:
身份证到期换领
身份证丢失补领
身份证损坏换领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骗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申报挂失
外省市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可持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等,到就近公安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