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至对方死亡无法赔偿逃避法律算逃逸吗13

交通事故后至对方死亡无法赔偿逃避法律算逃逸吗
2025-04-06 11:38:5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后,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为民法新特法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上存在局限性、滞后性,在归责原则方面也与《民法通则》有不一致的地方,加之对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理解问题,导致人民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结果迥然不同。本文试图就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责任主体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责任形式,进行探讨,提出责任主体可分为驾驶员、驾驶员所在单位及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如何界定,围绕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进行论述。对此,笔者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及《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责任的批复》,笔者还对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免责情形及立法方面发表了意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的机动车辆的保有量也极迅提高。特别是公民个人对机动车的拥有量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呈逐年增长势头。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由于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办法)在规定赔偿责任主体上存在局限性、滞后性,没有考虑驾驶员与车主之间各种复杂关系,且在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主体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有相悖之处,加之对《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问题,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裁判结果也迥然不同。笔者就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浅见:

一、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主体的法理依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而侵权责任又可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指责任主体对他人实施的行为负责,也不是指对自己所有、占有、管理的物致人损害的后果负责。故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是同一的情况,只有在个体运输业及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既是如此,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归结为一般侵权责任,显然于法理不通。特殊侵权责任是应为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可能同一,也可能分离。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符合分离的特征,在个体运输与私家用车的情况下,则符合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同一的特征。特殊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转承责任,而转承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

1、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机动车辆一旦运行就存在危险,一方面,它对社会有着重要的有益性而被获得认可,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致害于社会。对于这些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可以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因而,对于这些危险物或危险活动所生的侵害当然就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或危险活动的经营者负其责任,此所谓危险责任。

回答2:

只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逃走,让人警察知道是你撞得,就不算法律上的交通肇事逃逸。

回答3:

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所说的逃避法律是何种情形,

回答4: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行为应该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逃跑的时间段从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

回答5:

你好,
你讲的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就是当事人肇事后,迅速逃离现场。
无法进行赔偿不是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