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去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二)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可以到税务机关报失后补办登报手续)。(三)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