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变卖和评估价的关系

2025-04-06 1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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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第八条规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保留价的确定作了修改: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