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苏州市安徽商会(英文名称:Anhui Commerce Association 缩写:A HCA)。
第二条本商会由皖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皖籍在苏州企业,使之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
本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皖籍在苏州的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本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
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苏州市地方各项法规,促进苏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苏州市安徽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安徽商会办公地址:暂定苏州市三香路488号雅都大酒店二楼C、D厅。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树立皖籍在苏州企业的良好形象;
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宽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刊物,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苏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苏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
(四)开展苏州与安徽的横向经济协作,充分发挥本商会在苏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全国各地安徽商会及境外皖籍人士和安徽商会,为皖籍在苏企业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为皖苏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皖籍在苏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 七)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皖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会员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会长会议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及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一年。如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或拖欠半年不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如退会时不交回会员证及授牌的将在本商会网站及会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长对本商会提出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参事;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紧急通知理事会成员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提名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增减机构,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提议聘请名誉会长、提名秘书长;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提请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本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境外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会费存款及其它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非营利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办公室工作会议,以及以本商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六)本商会的个事活动经费;
(七)本商会举办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本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核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