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是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
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一1945年9
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
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
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
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
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的旅团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和连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