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有两种情况出现:
(1)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2)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分割:1、婚后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2、婚后一方贷款购买公房:双方其所购房屋共同偿还借款,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3、婚前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论是否取得房产证都不进行房产分割。
4、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公房: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其所购房屋为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该房共同还款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就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