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具体如下:
1、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5、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