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中甲供材税局不让扣除,对否

2025-04-09 09: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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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目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很多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甲
供材普通发票不予认可,
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去税局代开建安发票,
否则不准扣
除。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地方税局为方便征管而采取的一种简便的处理
方式,但实际上与税法精神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
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有收款才须开具发票,
但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甲供
材方面并没有支付货币行为,
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发票的情形,

此施工单位只须开具建筑劳务部分的建筑发票,甲供材料无须开具建安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购建筑材料时,
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这一点也从侧面说明甲
供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可以扣除的,只不过是不让重复扣除。

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
料价款)
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
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
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甲供材料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原材料,
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劳务
(
不含装饰劳务
)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
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那么,如果甲供材料符合《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则须缴纳营业税。但税法中并
未规定建设方为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