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很多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甲
供材普通发票不予认可,
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去税局代开建安发票,
否则不准扣
除。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地方税局为方便征管而采取的一种简便的处理
方式,但实际上与税法精神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
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有收款才须开具发票,
但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甲供
材方面并没有支付货币行为,
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具发票的情形,
因
此施工单位只须开具建筑劳务部分的建筑发票,甲供材料无须开具建安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购建筑材料时,
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这一点也从侧面说明甲
供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可以扣除的,只不过是不让重复扣除。
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
料价款)
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
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
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
甲供材料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原材料,
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纳税人提
供建筑业劳务
(
不含装饰劳务
)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
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
(房地产开发公司)
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那么,如果甲供材料符合《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则须缴纳营业税。但税法中并
未规定建设方为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