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开什么发票

2025-04-16 12: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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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需要开发票,只要开收据并根据规定交税就可以了。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企业借款财务会计分录为:

1、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核算,先计算每月负担的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12,如果是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4、归还借款的核算,也根据付息方式的不同,会计分录分别处理如下:

按期计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回答2: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_百度百科

回答3: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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