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根据你来信反映的问题,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若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也有利害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投诉、举报,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对于上述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