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被害人对于审判结果不服的情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218条作出了相关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可见,被害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不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其正确的做法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要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