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说的先减资,将“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减少的部分正好是该国有企业B持有的股权数额”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你减少的资本只能说是减少的A的资本总额,而B企业所掌握的资本还是跟以前的比例一样。所以这项措施不能达到转让/减少国有资本的目的。
国有股权转让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的,就通过其交易。你所述情况有些不明,A是想怎么个减资方案,可行吗? 减资是比较麻烦的事, 尤其是有国资参股的公司。请先介绍你的减资方案,才好给你分析后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