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最高多少钱

2025-04-18 16: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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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给山阳县民政局进行咨询。以下是相关的政策文件。
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

商洛山阳民政 时间:

2015-04-20 15:14

山政发〔2013〕37号

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山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山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陕民发〔2011〕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非定期、非定量,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五)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审核和上报,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范围,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七条 上述临时救助对象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
(三)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一年内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县民政局审核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证明及所在村或社区意见;
(三)其它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要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公示评议,对确需救助的对象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每月集中审批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将其救助资金通过一折通形式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告知镇人民政府。
对于紧急情况,应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基本生活。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资金;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货币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得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公开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山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山政发〔2008〕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