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明确开具发票,可否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2025-04-05 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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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未约定明确开具发票,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按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性质,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普通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增值税发票是专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发票。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必备、固有的,并用于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买卖合同关系中,给付对价可以说是买方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主要是用于辅助主合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完整地履行。从给付义务产生的原因有:

1、基于法律、法规规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基于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开具或未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其实质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因为没有对价和牵连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