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两级。《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