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
2、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决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证明资料;
4、企业股东会清算决议及清算委员会人员名单;
5、企业债权登记公告;
6、企业开业验资报告及变更验资报告;
7、企业章程、协议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清算委员会会议纪要;
8、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9、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资产分配表;
10、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税务鉴证报告;
11、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企业营业截止时点及清算截止时点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清算损益表;
3、公司清算年度的总帐、明细帐、会计凭证;
4、清算年度的银行存款对帐单;
5、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明细及盘点表;
6、企业债权人、债务人清单(应包括名称、金额);
7、清算资产的评估报告或非货币性资产变现价值确认书;
9、经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财产分配表;
10、其他与清算相关的资料;
11、企业近三年的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12、有关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批文。
三、其他资料
1、审计业务约定书;
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注:
如清算企业近三年没有进行过任何纳税和年度审计,
上述资料要提供近三年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清算组指定人员或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证明;
3、投资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文件;
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投资单位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的剪报;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安部门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9、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帐号取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