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在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后,亲人是可以给其送物品的。但是具体的时间,和所需要的证件要与看守人员核实,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同时,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