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社区:
根据《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广公治字【2016】195号)文件规定和按市公安局要求,塘厦公安分局于2016年04月01日开通广东省内异地受理身份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可向居住、就学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或有效期满换领(身份证使用有效期限不足90日的,才可以换证)。
二、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原居民身份证(换领时)。
3、由东莞市签发(签注)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东莞市就读的证明。
4、未满16周岁(含未入学儿童)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补领、换证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60周岁以上人员,无需提交《广东省居住证》。
5、(广东·东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6、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无需复印件)。
7、现场采集指纹信息(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材料到居住、就学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现场通过市财政局非税系统刷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缴纳工本费,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在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单位,经核验指纹信息后核对登记项目无误后领取居民身份证。属到期换证需要携带原身份证原件上交受理公安机关,才可以领取新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60日。
五、收费标准
1、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2、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3、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六、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请人存在重户或重号问题;
3、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
4、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5、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以及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七、相关提示
1、前来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市民,先到叫号机前按办理身份证业务取号,取号后等叫号办理。办理身份证业务窗口分别为1号窗口、2号窗口、3号窗口、4号窗口。东莞户籍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也按此程序办理。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限期间: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邮政速递新证。
4、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到居住证所在公安机关办理。
5、省内异地人员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户籍地在省内,在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临时身份证。
6、公民姓名、性别 、民族、出生日期等主项变更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7、申请人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主动将原件交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各位市民,届时办理身份证业务人员激增,需取号排队等候,给您们带来不便之处,请谅解! 业务咨询电话:0769-87885577
特此通告。
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
2016年04月05日